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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3 15:55:26      字号: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20 

皖教基〔2013〕1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向申请者讲明教育发展形势和要求,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以审批设立。未经批准,民办学校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

二、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依照设立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使用规范明确的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广告中不使用不合实际的词语,不在校区外摆摊招生,抢拉生源,发布户外广告要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不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不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幼儿园、小学、初中不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民办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即“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接收适龄儿童入学,对少数秋季入学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家长有送其就学愿望的,可结合学位等实际情况,与家长协商,尽量接受其入学,并建立电子学籍,但出生日期应掌握在当年12月底之前。同时,无论什么情况,学校都不得以此为借口收取入学费用。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注册新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取得学籍,并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自主跨省辖市招生,生源所在地应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滥收费用。

三、规范教学行为

     民办学校遵守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法律要求,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民办学校依据国家规定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实施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用书,不随意增减课时、科目,不随意提高、降低教学难度,不随意缩短、延长教学时间和举行考试。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学校要保障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不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规范日常考试,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

四、规范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要树立学生安全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利用各种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防骗防拐,预防溺水、抗震减灾、人身和财物安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我救护的应变能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学校师生安全。

五、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严格按审批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代收代管的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必须使用经财税部门认可的专门收款票据。学校的财务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管理

    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和履行对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确定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

    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强化监管,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到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考核中,明察暗访,组织抽查,通报检查结果。依法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民办学校,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出具虚假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依法实施年检。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重要内容,及时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将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包含规范办学行为内容的年度自查报告,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各设区的市每年要将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要尽快将本意见传达到所有民办学校,按本意见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做一次全面排查,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7日